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六章 監督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督: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