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二。既有危險性設備之檢查費,屬高壓氣體容器者,依前項構造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其餘既有危險性設備依前項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二者之檢查費合計,加收百分之二十。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依規定僅實施外部檢查者,依第一項之檢查費之百分之六十收取。經核定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之定期檢查,依第一項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