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四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13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