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三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10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