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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視其溫濕條件狀況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一、附圖甲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及食鹽。
二、附圖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食鹽、維生素乙及維生素丙。
三、附圖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但從事搶救人員、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等設備或經核准從事間歇性作業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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