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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
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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