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法規: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1條 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