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三、專款之管理。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