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