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母法 第18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