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5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採固定式或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顯易見,安裝穩妥。二、材質堅固耐久,並適當處理所有尖角銳邊,以免危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