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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
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
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由左而右。
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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