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4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12-4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關於機械、設備、器具、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者,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