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12-1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