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7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一節 起重升降機具 第97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應使其具足夠強度,使用之吊鉤或鉤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