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防止吊掛物掉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吊掛物使用吊耳時,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二、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量,使其不致脫落。三、使用吊索(繩)、吊籃等吊掛用具或載具時,應有足夠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