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8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 第89條雇主對於各種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
- 第90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 第91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
- 第92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
- 第93條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
- 第95條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 第96條雇主對於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 第97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應使其具足夠強度,使用之吊鉤或鉤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
- 第98條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二、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
- 第99條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直徑減少達…
- 第100條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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