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