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四、滑塊機構。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