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 第3條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
- 第4條本規則所稱離心機械,係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利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
- 第6條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
- 第7條本規則所稱軌道機械,係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藉動力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切裝置。
- 第8條本規則所稱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 第9條本規則所稱軌道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之軌道,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 第10條(刪除)
- 第11條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二、三硝基苯、三硝基…
- 第12條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三、賽璐珞類。四、碳化鈣、磷化…
- 第13條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指下列危險物: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二、正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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