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 第三節 通路 第33條 雇主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