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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26條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
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
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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