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6條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