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二章 衛生 › 第三節 通風及換氣 第311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