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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12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未滿五.七│○.六以上│├─────────────────┼──────────┤│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四以上│├─────────────────┼──────────┤│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三以上│├─────────────────┼──────────┤│二八.三以上│○.一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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