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二章 衛生 › 第一節 有害作業環境 第297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