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6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二章 衛生 › 第一節 有害作業環境 第296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