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二章 衛生 › 第一節 有害作業環境 第295-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