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二章 衛生 › 第一節 有害作業環境 第293條 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前項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及排放標準,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