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七節 爆破作業 第222條 雇主對於使用電氣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三、指定發爆者。四、指示有關發爆場所。五、傳達點火信號。六、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