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條雇主對於使用導火索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三、一人之點火數在五以上時,應使用爆破時間指示器等能獲知退避時間之儀表。四、應指示點火之順序及種類。五、傳達點火信號。六、對從事點火作業之勞工,傳達退避之信號。七、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