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五節 乾燥設備 第202條 雇主對於乾燥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開始使用乾燥設備時,或變更乾燥方法或種類時,應於事先將作業方法告知有關勞工,並直接指揮作業。二、乾燥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三、乾燥設備內部之溫度、換氣狀況及乾燥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四、乾燥設備之鄰近場所,不得堆置易於引起火災之物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