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條雇主對於乾燥室之操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乾燥中適時檢查乾燥室內外及附屬設備,發現有不妥之處,應立即整修。二、應注意乾燥之溫度與乾燥時間,並經常保持正常狀態。三、依熱源之種類,經常作必要檢視。四、乾燥物應放置妥當,使不致脫落。五、應注意乾燥室之清掃,不得有粉塵堆積。六、注意乾燥室牆外之溫度,且不得將可燃性物品放置於其鄰近之處。七、經加溫乾燥之可燃性物品,應冷卻至不致發生自燃危險後,再行收存。八、經常檢查乾燥室之電氣機械、器具之使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