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9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五節 乾燥設備 第199條 雇主對於處理危險物之乾燥室,應為平房。但設置乾燥室建築物之樓層正上方無樓層或為耐火建築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