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4-1條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
- 第185條雇主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
- 第185-1條雇主對於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四氫化矽(矽甲烷)之處理,除依高壓氣體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
- 第185-2條雇主對於硝酸銨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185-3條雇主對於有機過氧化物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 第185-4條雇主對於使用熱媒油之鍋爐本體與相關設備及輸送管線系統,操作溫度在其閃火點以上時,除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及消防相關法規…
- 第187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
- 第188條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
- 第189條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
- 第190條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
- 第191條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
- 第192條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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