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條雇主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溢濺於機動車輛之引擎、排氣管或電氣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