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二、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條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三節 危險物處置
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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