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8條雇主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 第159條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二、不得影響照明。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四、不得阻…
- 第160條雇主對於捆紮貨車物料之纖維纜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一、已斷一股子索者。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 第161條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
- 第162條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應規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 第163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二、拆除袋裝容器構…
- 第165條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使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除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應規定勞工使用。但該傾卸車…
- 第166條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提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第167條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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