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5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七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二節 搬運 第155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