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條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