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