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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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條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所稱型式驗證,指由驗證機構對某一型式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等產品,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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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審查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後,得予公開之資訊如下:一、新化學物質編碼。二、危害分類及標示…
- 第19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管制性化學品如下:一、第二十條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中,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
- 第20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害性化學品。二…
- 第21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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