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