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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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