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三、發生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