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9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39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