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檢查機構接獲前項…
- 第35條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核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
- 第36條下列鍋爐或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規則: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傳熱面積在零點…
- 第36-1條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
- 第37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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