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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
使用於核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壓水式反應槽之蒸汽發生器及調壓器者,由中央核能主管機關管理。
國防軍事用途之鍋爐或壓力容器,由國防主管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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