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3條 法規: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33條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洩;第五條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