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8條 法規: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28條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六、保持冷卻裝置之機能正常。七、發現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配管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