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
- 第16條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三、防止壓力上…
- 第17條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
- 第18條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一、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
- 第19條雇主於鍋爐點火前,應使鍋爐操作人員確認節氣閘門確實開放,非經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氣後,不得點火。
- 第20條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
- 第22條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 第23條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鍋爐、燃燒室或煙道適當…
- 第24條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之規定。
- 第25條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洩。但小型貫流鍋爐應調整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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